国健妇产告知书

时间:2020-02-27 11:19

尊敬的客户及家属们:
       近期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》和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要求,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加强医院诊疗场所管理,国健妇产制定一系列方案及措施,请广大客户和家属理解并积极配合我们工作。特告知如下:
一、就诊管理
       1、国健妇产三家医院均无发热门诊,请发热患者首先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,国健妇产不接收发热患者。
       2、为了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,外省患者建议当地就诊,视疫情控制情况再来我院就诊。
       3、近两周内到过湖北或其他新型冠病毒持续传播地区、与到过疫区的人有密切接触、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患者,请隔离14天确认没有异常再来院就诊。
二、做好个人防护
         前来就诊或陪伴的各位患者和家属,请自觉佩戴口罩,做好自我防护措施进入医院,防止交叉感染。在打喷嚏或咳嗽时不要摘掉口罩,也可用衣袖遮住口鼻。
三、主动配合预检
         国健妇产为强化预检分诊,请所有进入院区的人员主动接受预检分诊(体温监测及手消毒)。
四、严禁探视
       1、根据长春市卫生健康委文件要求,疫情防控特殊时期,住院患者只设二名陪护人员,相对固定不随意更换。
       2、严禁探视,以免交叉感染。
       3、门诊患者就诊只允许一名家属陪同,否则拒绝诊治。
       4、家属如有疫区接触史或发烧等情况,请不要陪伴患者就诊。

重要提示
       根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、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、检验、采集样本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隐瞒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医生按政府规定询问该情况时,隐瞒该情况的,符合该情形。第七十七条规定,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根据该条规定,隐瞒者如果造成了他人被传染,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       咨询电话:0431-83152222。
      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!
       守护母婴健康,疫情防控人人有责!

国健妇产
2020.02.02